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守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管理规定》全文如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管理条例(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 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修订) 2月28日(中央办公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国务院办公厅)20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中国共产党内部条例》,制定本条例。 《监察法》等党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国有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 (一)党组织管理班子成员。 (二)董事、经理人员纳入党的上级组织领导。 (三)纳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受党组织、企业控制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全党的领导,深化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的监督,推动不愿腐败、不能腐败、不愿腐败的人员综合提拔,提供反腐败的保障。腐败。国有资本和资本企业将做强、做优、做大。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es 将诚信行事。 (一)对党忠诚,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和协议,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二)有责任心、勇于创新;砥砺前行,践行正确政绩观,鼓励企业不断增强核心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党章党纪、国家法律、内部规定,审慎行使权力,严格保护成果,公私分明,诚实守信,防范化解风险。 (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雇员。 (五)有优良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继承和发扬国有企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强化党的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把弘扬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为国有企业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各级巡视、纪检监察机关要支持党委(党组)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建设。加强对廉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惩治依靠企业搭便车、当场定租、寻租等系统性腐败行为ng。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和其他履行国有资产纳税人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廉洁守则 第六条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家财产权益。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重要人员任免、组织大型项目、大额资金运作的原则、程序、职责和决策权限。 (二)违反企业改制、并购、组织重组、破产、资产评估、处置等规定的行为(三)违反投资、贷款、融资、担保、出借资金、委托理财、对外开立信用证、买卖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规定的行为。 (四)怂恿、指使、胁迫有关人员从事违反国家金融纪律的活动。以及企业财务和会计系统。 (五)部门、机构及其领导人员未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自行确定可比水平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收入。 (六)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企业拥有的资产,或者未经企业领导班子联合调研就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机关及其他执行机构批准或者通知而决定大规模捐赠、赞助的;一线有国有资产出资或管理权的企业,经企业领导班子联合查处,仍负有责任; (七)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财产权益的行为。第七条不得利用职权、职务谋取私利。以下行为是不允许的。 (1) 接受或索取我们的子公司、与我们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公司、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等提供的礼品、礼物、有价证券、虚拟货币或其他资产,或同意在您退休或退休后接受。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租赁他人房屋、汽车等财产,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出租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委托以理财名义向他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理财产品,但未实际进行投资而获取利润;或者,尽管实际进行了投资,但所获得的利润大大超过了投资产生的利润;或者发生损失后让他人赔偿损失的行为。 (四)通过发行匿名股票、代持股票或者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等方式参与权钱交易; (五)通过民间融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金融活动获取大量收入的。 (六)利用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其他非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公司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七)偷窃、偷盗、暗中经营、巧名、冒充的行为与公司及关联公司等建立业务关系,非法占有、挪用公司及关联公司等财产以及客户财产。 (八)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贴息、中介费据为己有,或者私分部门、部门给予的报酬、返还的款项。 (九)退休或者退休后利用原有职务权力、影响力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十)其他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行为。第八条 不得违反规定开展商业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1) 代表个人或者其他人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或者有偿经纪活动。 (二)个人直接或者通过委托股份、匿名投资等方式投资于与该公司类似或者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或者与该公司或其投资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 (三)在本公司投资的公司或者未经批准、登记的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兼职工作,或者经批准、登记兼职并领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福利的。 (四)辞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公司及其投资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中介机构中任职、持有投资、参股,或者参股参与或代表该部门从事与前公司或其投资公司业务相关的商业活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第九条 禁止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或者影响为配偶、子女、配偶、子女谋取利益。其他亲属或与某人有特定关系的其他人。禁止以下行为: (1) 我的配偶、我的子女、他们的配偶和其他特殊方特定公司投资于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及与我们和我们的投资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 (二)将国有财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配偶、其他亲属或者其他有特定关系的人。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其他特定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四)为彼此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其他特别关联人从事商业活动提供便利。 (五)本人配偶、本人子女、其配偶或者与本人有特别关联关系的其他人投资或者管理的公司与该公司发生经济往来、业务往来的;及其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的资金提供者。 (六)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其他有特殊关系的人提供监护权。协助吸收资金、发放贷款、推广金融产品。 (七)因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及其他亲属,应按规定逃避公职、公务,但不得逃避。 (八)退休或者退休后,利用职务上固有的权力或者影响力,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或者与自己有特定关系的其他人谋取利益。 (九)其他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配偶、其他亲属或者其他有特定关系的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第十条 禁止盲目追求政治目的、损害民族利益。兴趣。不允许有以下行为。 (一)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超过合理水平,导致负债过高的行为。 (二)偏离主要工作,从事无关多方面工作的行为。 (3)创建多层次公司 公司的组织结构避免了监管,允许无节制的扩张。 (四)在企业并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持有控股股份但未控制权或者参股但未行使权利,导致公司管理不善或者丧失控制权的。 (五)与企业合作非法占有,骗取经营业绩的行为。 (六)为隐瞒公司真实情况而伪造数据的行为。 (7) 进行金融交易或欺诈交易。 (八)借用国有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中的商号、资质n 文件或假合资企业,按照公司规模进行合作经营。 (九)违反合规诚信要求扩大境外经营的; (十)其他一味追求政治结果、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第十一条 禁止违规选拔、聘用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选人用人中任人唯亲、排除异己、强迫官员作出承诺的。 (二)企业改组过程中,明显领导班子成员已接近任期、退休年龄或者退休限额时,对企业人员进行突击提拔和调整。 (三)选任与规定的职务、资格不符的企业人员。 (四)未对公司聘任、解聘提出议案、建议、审议、讨论和决定按程序任命官员或由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任命公司官员;未能做出解雇的个人决定。 (五)私自过滤人事考察审判、议案、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检查、审议、讨论和人事任免决定等信息。 (六)重大人事任免请求未按规定报告、报送和批准的。 (七)违规招收或者安排本人或者其他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配偶、其他亲属以及其他特别关联人员到公司或者系统内工作的; (八)因岗位变动聘用原公司人员。 (九)私下干预企业投资或者曾经工作过的企业的选择和承包。 (十)其他违反人事、用人规定的行为。一个第十二条 禁止繁文缛节、官僚主义、享乐主义、铺张浪费。以下行为是不允许的。 (一)绩效津贴和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车辆、娱乐、差旅费等业务费用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的行为。 (二)用公共资金向公司投资的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支付或者转移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批准或提供宴会、旅行、锻炼、娱乐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工作绩效的活动。 (四)继续层层参与、肤浅讨论,留下过多痕迹,过多检查评估,增加基地负担。 (五)工作中喊空口号、肤浅答复、推卸责任、机械服从上级要求的。 (六)无视用人单位合法要求的行为侵犯员工合法权益。 (七)其他与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侈浪费有关的行为。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各级党委(党组)在对党组织和国有企业进行巡视检查时,要做到以下几点:把基层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履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巡视的重要内容,要求企业党组织对巡视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予以纠正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主要开展党内监督,包括投资者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监督和员工监督。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衔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检查监察机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任务的部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拓展教育基础渠道,丰富教学方式和方法,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常性教育,加强理想信念、党的目标、革命传统、党风廉政教育,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定期开展作风教育。长期的基础。我们将广泛开展监督教育。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主体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和党的监察机关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政治监督,开展日常务实细致的监督,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发挥案件查办引领作用,深化腐败查处,加强贪污受贿查处,深入查处新型腐败和隐蔽腐败,提高运用案件推动改革和治理的有效性。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驻地机构报告涉及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健康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国有企业内部设立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其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的,应当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监督,及时向同级(地方)党组织和上级纪检机关报告问题和情况。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各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其他机构要结合实际,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评价、薪酬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部门、机构及其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监管,依法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监督,加强全面数据分析和动态查研,查处投资和经营风险背后的腐败行为。要聚焦劳动问题,提高广泛监管能力。第十七条 履行国有资产纳税人职责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注重充分发挥委派或者派出外部董事的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行为的举报机制。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依照法规和法律,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定和其他制度,查找反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重要任务和典型问题。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国有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内部监管缺失等问题。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是公司贯彻执行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秘书履行负责人职责,管理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职两职”,结合职责分工,确保国有企业领导诚信。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条例的实施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并贯穿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为保证本规定的实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利益冲突防范等监督约束机制。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机关和其他履行国有资产纳税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生产经营决策、关键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投入等重大决策。阿尔蒂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和业务费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向履行国有资产纳税义务人职责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报告、备案。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对重大决策听取职工意见,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国有企业推动厂情公开。企业必须向员工公开领导人员工资、绩效津贴以及管理架构和业务费用执行情况等信息。国有企业应完善职工董事制度,支持和鼓励职工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和决策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关联方的识别、报告、信息收集和管理,明确关联交易的价格、审查、回避、报告、披露等内容,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润。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经营范围、营业收入等情况,合理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和人员,针对反商业贿赂、对外事务、合规风险高企业等重点领域构建廉洁合规管理体系,完善廉洁合规运行机制,整合诚信合规管理体系。将合法合规管理纳入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加强境外关键岗位、资金、项目稳健性风险防范和管理,按照规定采取管理人员精细境外资金直接调度、外籍人员轮换等措施,加强对外籍人员、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忠诚义务制度,规范领导人员辞职、退休后的行为及相关行为。国有企业董事如果因个人原因辞职,需要严格控制和批准。国有企业对经批准辞职的人员要加强后续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反映。ces)和国家监管执法。通知资产出资人相关部门、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并通知退休人员的新部门。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新时代诚信文化建设,将诚信要求融入日常管理、内控合规、经营运作和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发挥诚信文化的价值引导作用,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修身自律,加强家庭教育和家风建设,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纪律、规章制度和组织理念的认识,按照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情况。国企领导将考虑将本规定的落实情况作为大会民主生活会审核、年度廉洁问责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价的重要内容,接受民主监督和评价。第四章 临时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纪检查、监察机关、部门、机关应当根据管理权限、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规定和纪律,采取预防、批评、教育、检查责令、谴责、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将依法受到起诉。违反本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需要撤职或者撤职的,将依法予以清除或者清除。党的业务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人力资源)报告所辖领导人员的待遇情况。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经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减少或者征收年薪、绩效持续服务奖励,终止或者撤销中长期激励,或者取消参与中长期激励的资格。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违法经济利益的,按照规定没收、追缴,并给予赔偿。还有法律。国有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按照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法规相关国家或公司法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取得的职务、职级、报酬、资历和其他待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被降级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继续使用。被免职的人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管理职务。因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而下岗的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管理职务。造成国有财产特别严重损失或者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禁止担任国有企业管理职务。为了生活。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即使出现这样的损失或结果,也不是故意或疏忽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我们不承担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不实、诬告,需要澄清的,党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解决。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国有企业控股公司、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含全资金融企业、独资金融企业、国有财务公司、实际控制的国有金融公司)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属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负责人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商中央组织部门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