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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天通知员工调动,第二天要求员工辞职是否合法?近日,记者通过北京市总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获悉该案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公司没有为该员工提供专门培训,并在要求调动的第二天通知其辞职。这一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涉诉企业应向员工支付工资差额10.8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元。 【案件评述】2020年11月19日,小芳先生加入某软件测试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公告称,小凡先生加入公司后拒绝调整工作安排。此外,公司认为X先生小芳不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也不适合该岗位,于是给他发出了《调动通知书》,但小凡先生拒绝接受。 “我是一名测试工程师,与客户沟通不是我的工作。”小方称,由于他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客户沟通工作,且测试供应链项目的时间较长,公司认为他不合格,要求将他调到“现场运维岗位”,并于第二天向他递交了“辞职信”。小吉认为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公司须向小芳先生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及由此产生的工资差额赔偿金10.8万元。该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司法程序】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小吉先生的职责。公司指出,小凡先生多次拒绝公司安排的正常工作,且工作效率低、质量差,多次引起客户差评。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小凡违反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解雇其。小方先生认为,公司从未向他介绍或告知其内部规章制度,而他的职位是软件测试。部门负责人提出的要求以及客户反映的问题。能够就话题主动进行沟通、解释和提出建议。他正在做他的工作,并不是不称职。因此,小方先生认为,在没有与他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调整立场是不合理的。如果员工提交通知要求调动的次日提出辞职的,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原审法院认为,因公司安排的客户沟通工作并非小吉先生的工作,故小吉先生拒绝该协议具有合理性。小吉先生对公司在工作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释,未发现违反公司管理协议的情况。法院指出,公司将小芳先生从“软件测试岗位”调整为“现场运维岗位”。这两个职位不相关,并且需要非常不同的技能。公司也没有对调动的必要性或薪资福利的一致性做出合理解释。因此,小芳拒绝转学并无不当。而且,即使公司认定小凡先生不符合该职位的要求,需要调动到其他岗位,仍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培训。然而,在要求调动的第二天,公司就通知了小凡辞职的消息。这一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下级法院判决涉诉公司须向小芳先生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万元及工资差额17000余元。该公司对此决定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案情解说】北京市总工会劳动模范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军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以“不能履行劳动义务”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实质性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劳动者实际不具备工作资格,用人单位仍必须履行合理培训和调动的义务。劳动关系在员工中仍然排在第二位。只有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终止,并要求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本案中,公司向张先生发出了“辞职通知书”。小芳次日发出《调动通知书》,既没有给员工适应新岗位的时间,也没有接受培训的机会,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实质目的(工人日报记者赖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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